第十一章 异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对于不良信息,信息主体有权做出针对性回复说明,并客观纪录在案。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收罗、生存、对外提供的政府羁系信息部门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本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收到异议后,凭据国务院征信业监视治理部门的划定对相关信息做出存在异议的标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置惩罚,并将结果回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
第四十六条 由于原信息录入有误,只要出具原信息宣布单元的书面证明,可以删除原信息;如果原信息宣布单元,对事件作出了更正或新的处置惩罚意见,可以对信息进行更改,或在原信息之下增加新的处置惩罚意见,以表达宣布单元的真实意愿。
第四十七条 信息主体对于消费者投诉信息提供者自己身份体现怀疑的,可按划定的具体操作措施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为不真实者,可在自己企业信用档案治理后台向本征信机构提交申请删除,并提供相应证据。当证据属实、理由充实时,本征信机构依照《国务院征信治理条例》划定在20个事情日内进行删除。当本征信机构认为删除理由不建设时,不得删除,对申请回复,见告异议人。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商家除了自己说明之外,另有权要求信息提供者更正、澄清事实。
第四十九条 对于实名制下的消费者投诉信息,只要电话等联系方式有效,而且文明发贴,一律不得删贴。
第五十条 对于媒体评价信息,一律生存原网址和原文件,只要内容与原文件一致,一律不得删贴,纵然原媒体由于某种原因删除了原贴,11315也不予删贴。
第五十一条 所有不良信息,只要内容真实、切合规则,11315全国征信系统不接受任何删贴的无理请求,所有信息将恒久生存于信用档案。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正当权益的,可以向征信业监视治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征信机构依法建设第三方民众征信平台,将依据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裁定,作出相应的信用调整,并真实纪录,以掩护当事人正当权益。